一個地方的教育管理,多年來都被“試行”的制度主導著,這很不正常。教育政策的“試行”風,乃因公眾沒有參與決策權,而且,不管是“試行”,還是今后推翻“試行”“再試行”,對政府部門來說,都博得了改革的政績。 沿著“試行”的思路,再去查閱近年來山東出臺的教育規定,幾乎都是“試行”和“暫行”:2005年的《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〉實施細則(試行)》,2005年的《山東省普通高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工作管理暫行規定》,2007年的《山東省普通中小學課程實施水平評價方案(試行)》,2008年《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基本辦學條件標準(試行)》,以及與考試管理規定同天推出的《山東省基礎教育教研工作基本規范(試行)》。 在恢復高考制度32年的今天,一個地方的教育管理,居然都被“試行”的制度主導著,這正常嗎? 對上述“試行”和“暫行”,人們或許認為可以理解,因為改革就是探索,探索就有不確定因素,要試點、要積累經驗,方可逐漸推進,不可能想得那么周到。但是,如果再思考試行的成本、試行對試行對象的影響、改革的持續性,則有必要對“試行”與“暫行”做新的價值判斷。試行當然可以理解為改革探索,可也暗含著因為很多未知的不確定因素,可能在某天“不試行”的意味。 在發達國家,由于教育政策牽涉面廣,是基本的民生政策,在出臺前要反復論證,出臺后將保持很長時間不調整,即便調整也給民眾足夠的調整時間。比如,如果是影響學生升學的政策,至少要在學生升高中或升大學之前四到五年,就告訴他們新政策。可現在各地的教育政策,一年一個樣,三年大變樣幾乎是常態,今年的試行很快又被明年或后年的試行替代,往往令老百姓左右為難,陷入政策焦慮。在這樣的試行之中,有地方10年出臺了五套高考政策。 就山東的中小學考試管理規定而言,如果事先聽取學校、教師、學生和家長的意見,就很有可能“試行”不了,雖然這些規定被認為是山東素質教育組合拳中又一“重拳”。從出拳者的用意來說,顯然是想擊中當前應試教育的“考試”命脈,如果考試管理規范了,比如小學不能期中考試,成績評價采取等級制,成績不能公開,學生的考試負擔與壓力也就小了。可在義務教育資源嚴重不均衡、中考和高考考試制度并無變革的背景下,這一“重拳”擊中的或許只是假想敵:抓住了平時考試的“小巫”,而中考和高考的“大巫”,卻奈何不得。 要規范中小學的教育管理,政府的職責應該是加大教育投入、改革義務教育資源配置模式,退出學校的直接辦學與評價,而把教育權交給中小學,把招生權交給大學與高中,把評價權交給社會。這才是真正意義的改革。政府部門出臺中小學考試管理規定,是背道而行,介入中小學的直接辦學。這樣的改革,“試行”就必然成為“試錯”。教育政策的“試行”風,乃因公眾沒有參與決策權,而且,不管是“試行”,還是今后推翻“試行”“再試行”,對政府部門來說,都博得了改革的政績。 |